南京配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办?
2026年9月2日
在南京,配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并针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开展不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认定有误、从犯、自首等辩护工作,争取最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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