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从犯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南京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案件时,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法律效果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要点(不明知是犯罪所得、未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金额认定有误、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情况需结合证据材料详细研判。您可留下联系电话,文道全律师团队会尽快回电答疑解惑,北京热线:18511835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