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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介绍卖淫罪案件,初犯偶犯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广州办理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案件时,初犯偶犯是指初次犯罪或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法律效果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介绍卖淫罪的辩护要点(未实施介绍行为、未获利、情节轻微、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每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建议尽早预约专业律师沟通。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北京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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