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南京办理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案件时,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其法律效果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危险作业罪的辩护要点(不存在现实危险、已整改、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收到整改指令),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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