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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件,从犯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青岛办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案件时,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法律效果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辩护要点(不明知是伪造发票、数量认定有误、未实际使用、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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