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件,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青岛办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案件时,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其法律效果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辩护要点(不明知是伪造发票、数量认定有误、未实际使用、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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