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委托人被指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自保?
2026年9月2日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于刑法第180条第四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对于该罪,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有合理解释、金额认定有误、从犯。在南京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审查起诉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预约律师面谈。请留下联系电话,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将及时与您联系,北京咨询热线:18511835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