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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与再审指引

申诉、上诉、再审,别再搞混

判决生效后是走「申诉」,还是仍在上诉期走「上诉」,决定权完全不同。 先看清对象与期限,才不会错过唯一有效的救济窗口。

维度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上诉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及近亲属
受理机关原审及上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期限一般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法定情形不受限)判决十日、裁定五日,自接到文书第二日起算
是否停止执行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上诉期内原裁判尚未生效

提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 十日内 上诉(裁定为五日)。 一旦错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就只能走申诉(审判监督程序),难度显著提高。

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申诉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五类是判断「能不能翻案」的法律标尺。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是最有力的再审事由。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应依法排除,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非法证据排除、证据链断裂、关键证据相互矛盾等。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罪名认定、法条援引、量刑档次适用错误等。
  4.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辩护权、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等。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审判人员渎职,属严重法定再审事由。
  6. 仅觉得「判得太重」,无上述具体事实 / 证据 / 法律错误单纯的量刑偏重一般不构成法定再审事由,须指向具体错误。

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材料真实、完整、清晰是申诉被受理的前提。以下为基础必备材料, 涉及新证据或已经复查 / 再审的,还需追加相应材料。

必备申诉状 / 再审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明确指出原审裁判存在的错误。
必备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全部文本;经过复查或再审的,还应附相应文书。
必备申诉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的,另附授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明。
哪些情况需要追加材料?
依情形新证据材料以新证据为由申诉的,应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依情形证据合法性 / 矛盾说明针对原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应排除的,整理对比说明与线索。
依情形审判人员违法线索涉及审判人员渎职的,整理可查证的线索与材料。
依情形驳回通知书 / 再审裁判文书案件已经过复查或再审的,附相应文书。

从准备到再审的完整流程

  • 1
    阅卷与归纳取得原审卷宗与裁判文书,归纳可能成立的法定再审事由。
  • 2
    收集新证据如涉及新证据、证据矛盾,系统整理并制作证据清单。
  • 3
    撰写申诉状写明请求、事实与理由,对应到具体法定情形。
  • 4
    提交受理机关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
  • 5
    立案审查法院对申诉材料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驳回。
  • 6
    再审审理由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可开庭也可不开庭。
  • 7
    作出新裁判撤销、改判或维持原判;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裁判执行(除非裁定中止)。

向谁提交、以及必须知道的事实

  • 申诉可向 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
  • 申诉 不停止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除非人民法院裁定中止。
  • 一般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二年内 提出;超过二年但属可能无罪等新证据情形的,仍应受理。
  • 申诉成功率客观上较低,「先阅卷、再评估」 比反复陈述原有辩解更有效。

本页内容依据公开法律条文整理,仅供理解刑事申诉与再审程序之用, 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预示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具体案件请委托律师阅卷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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