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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委托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在二审阶段怎么办?

2026年9月2日

在南京,委托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在二审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并针对非法采矿罪开展已取得采矿许可、未进入特定矿区、矿产品价值认定有误、从犯等辩护工作,争取最有利结果。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辩护方案,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文道全律师团队将为您定制专业法律服务方案,北京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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