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家属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怎么处理?
2026年9月2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于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对于该罪,不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认定有误、从犯、自首。在南京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审查起诉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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