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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二审阶段如何辩护?

发布时间:2026-09-02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或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对于该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违法、非道路、未实际驾驶、紧急避险、情节显著轻微。在北京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二审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具体情况需结合证据材料详细研判。您可留下联系电话,文道全律师团队会尽快回电答疑解惑,北京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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