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件,认罪认罚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天津办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案件时,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法律效果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可结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辩护要点(不明知是伪造发票、数量认定有误、未实际使用、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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