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案件,自首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天津办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一款)案件时,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法律效果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辩护要点(未违背受托义务、未擅自运用、金额认定有误、已归还),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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