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人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自保?
2026年9月2日
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于刑法第219条,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该罪,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未造成重大损失、自主研发。在广州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一审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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