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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委托人被指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何自保?

2026年9月2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于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对于该罪,不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认定有误、从犯、自首。在杭州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侦查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委托辩护,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团队将第一时间为您分析案情,北京咨询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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