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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委托人被指控逃税罪如何自保?

发布时间:2026-09-02

逃税罪规定于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对于该罪,无逃税故意、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达入罪标准、首次逃税经税务机关通知后已补缴。在郑州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侦查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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