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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单位行贿罪案件,犯罪未遂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重庆办理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案件时,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法律效果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单位意志证据不足、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未达严重、主动交代),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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