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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介绍卖淫罪案件,前科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青岛办理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案件时,前科是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其法律效果为虽不必然从重,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辩护律师可结合介绍卖淫罪的辩护要点(未实施介绍行为、未获利、情节轻微、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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