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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初犯偶犯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青岛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案件时,初犯偶犯是指初次犯罪或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法律效果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要点(非组织者领导者、团队计酬式销售、未骗取财物、从犯),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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