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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子女被指控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如何自保?

2026年9月2日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164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对于该罪,未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未给予财物、金额认定有误、从犯。在北京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子女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二审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辩护方案,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文道全律师团队将为您定制专业法律服务方案,北京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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