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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办?

2026年9月2日

在南京,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并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开展未使用欺骗手段、未造成重大损失、已归还贷款、从犯等辩护工作,争取最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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