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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当事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自保?

2026年9月2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刑法第176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于该罪,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对象特定、未扰乱金融秩序、积极退赃退赔、从犯。在南京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审查起诉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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