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家属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怎么处理?
2026年9月2日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规定于刑法第280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对于该罪,非国家规定须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情节未达严重。在南京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审查起诉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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