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案件,胁从犯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南京办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一款)案件时,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其法律效果为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结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辩护要点(未违背受托义务、未擅自运用、金额认定有误、已归还),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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