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当事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办?
2026年9月2日
在天津,当事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并针对挪用资金罪开展资金已归还、未超三个月、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金额认定有误等辩护工作,争取最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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