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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行贿罪案件,前科如何认定和适用?

2026年9月2日

在天津办理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案件时,前科是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其法律效果为虽不必然从重,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辩护律师可结合行贿罪的辩护要点(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勒索给予财物、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从轻减轻),积极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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