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辩护?
2026年9月2日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164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对于该罪,未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未给予财物、金额认定有误、从犯。在深圳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兄弟姐妹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审查起诉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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