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二审阶段如何辩护?
2026年9月2日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于刑法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以明显不公平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该罪,未违背忠实义务、未致使公司利益受损、金额认定有误、从犯。在天津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二审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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