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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当事人被指控贪污罪如何自保?

2026年9月2日

贪污罪规定于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于该罪,主体不适格、未利用职务便利、款项性质非公共财物、金额认定有误、自首退赃。在苏州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侦查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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