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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一审阶段如何辩护?

2026年9月2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于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对于该罪,不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认定有误、从犯、自首。在武汉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子女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一审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每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建议尽早预约专业律师沟通。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北京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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