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一审阶段如何辩护?
2026年9月2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于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对于该罪,无走私故意、税额核定有误、未逃避海关监管、自首补税。在天津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和所处一审阶段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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