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于刑法第182条,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为: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10%以上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等。各地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所调整。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辩护方案,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文道全律师团队将为您定制专业法律服务方案,北京热线: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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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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