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相近罪名如何区分?
答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需结合刑法第169条之一,重点把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以明显不公平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实践中应注意与类似罪名的界限,避免此罪与彼罪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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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罪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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