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会见,家属并无直接通话的权利。实务中,不同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存在差异,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允许特定对象(如直系亲属)在批准后通话,但绝大多数案件中,挪用资金罪案被羁押后,家属无法直接拨打或接听在押人员的电话。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结论:家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无法通过电话与在押人员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会见,家属并无直接通话的权利。实务中,不同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存在差异,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允许特定对象(如直系亲属)在批准后通话,但绝大多数案件中,挪用资金罪案被羁押后,家属无法直接拨打或接听在押人员的电话。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结论:家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无法通过电话与在押人员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会见和通信。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务时能正常会见在押人员,但对家属探视和通话,未作强制性规定。
适用条件: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未决犯,不论罪名(包括挪用资金罪)。判决生效后转入服刑阶段的,家属可依据《监狱法》第四十七条申请亲情电话。
边界声明:
极个别看守所(如部分省份针对特殊案件)或羁押时间较长(如超过一年)的,可能酌情安排一次亲情通话,但这属于行政酌情权,不具有普遍性,且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
若案件处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阶段,家属通话权利同样受限,仅有律师可会见。
不同地区、不同办案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实践有差异,不得以个别案例推断通用规则。
案例与司法实践
某挪用资金案中,当事人张某被某市公安经侦部门刑事拘留。家属多次拨打看守所电话要求通话,均被告知“未决犯不能接听”。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后,律师通过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37天内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才得以与家属通话。
关键点:不是靠“等电话”,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改变羁押状态,才是有效路径。
防控标准与可执行动作
| 阶段 | 家属能做什么 | 不能做什么 |
|---|---|---|
| 被拘传/刑拘前24小时 | 立即委托律师,律师可随时会见并了解案情 | 试图通过看守所内部关系安排通话 |
| 刑事拘留期间(37天黄金期) | 律师每周可会见1-2次,传递书面信件(经检查) | 要求电话通话或视频通话(几乎不可能) |
| 批准逮捕后 | 律师继续会见,通过律师转达口信 | 自行拨打看守所电话要求通话 |
| 案件移送法院后 | 律师会见频率可能更高,家属可申请在庭审时旁听(含视频旁听) | 电话联系未决犯 |
可执行验证:

查哪个环节: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靠前时间核对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名称、地址。
审哪类材料:委托律师时,要求律师提供律师执业证、律所函、委托书,并确认律师是否有经济犯罪辩护经验。
问什么风险:直接问律师“为什么不能通话”,律师会解释法律限制,并给出具体替代方案(如写信、律师转达关键信息)。
结构化资产:刑事羁押期间家属“通话红线”自查清单
| 序号 | 自查问题 | 可执行动作 | 法律红线说明 |
|---|---|---|---|
| 1 | 当事人是否处于未决羁押状态(刑拘/逮捕)? | 是 → 家属无法通话,只能通过律师联系 | 未决犯通话权利受严格限制 |
| 2 | 是否已收到《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 | 否 → 立即联系办案单位获取编号,并委托律师介入 | 没有文书就无法确认羁押场所 |
| 3 | 看守所是否告知“可以申请亲情电话”? | 是 → 但必须经办案机关书面批准,且次数极少(通常一次) | 多数案件不会批准 |
| 4 | 家属是否试图通过熟人/内部人士安排通话? | 禁止!可能涉嫌“妨碍诉讼活动”或“行贿”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可能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 5 | 是否已委托律师? | 是 → 律师每周可会见1-2次,家属通过律师传递口信 | 律师会见权是法定权利,无需批准 |
| 6 | 家属是否知道“传递信件”可以? | 是 → 信件需经看守所检查,但可以传达基本信息 | 不能涉及串供、教唆等 |
收尾防控动作:
若家属希望“听一下声音”,正确做法是 委托律师会见,由律师录制一段当事人的视频或音频(需经看守所同意并依规操作),或让当事人在会见时给家属写一封亲笔信。切勿自行联系看守所要求通话,否则不仅可能被拒绝,反而会因“干扰侦查”而被记录在案,不利于后续取保候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