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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加快审批算不算

文章摘要

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像是刑事风险地图上一块暗礁密布的水域,对企业家而言尤其危险。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加快审批”只是提高办事效率,和“不正当利益”扯不上关系,这里藏着一个关键的认知盲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被明确界定为三类: 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即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

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像是刑事风险地图上一块暗礁密布的水域,对企业家而言尤其危险。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加快审批”只是提高办事效率,和“不正当利益”扯不上关系,这里藏着一个关键的认知盲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被明确界定为三类:


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即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

回到“加快审批”这个问题,答案无法用“是或否”一概而论,必须放在上述法律框架下精密拆解。合规审查发现,这至少存在三种情形,其法律定性截然不同。

情形一:谋取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大概率构成犯罪)

这是最容易被企业家忽视的雷区。如果“加快”是通过要求或迫使审批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现的,例如跳过必经环节、减少法定要件、在他人申报材料之前进行审批,那么这种行为直接落入了上述第二类“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范畴。

法律依据:上述《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关键节点:判断的核心不在于“速度变快了”,而在于“程序被违法改变了”。
案例显示:在规划审批领域,有企业为使项目早日开工,给予规划局负责人财物,该负责人指示下属在企业未取得完整的环评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先行颁发了施工许可证,让企业提前进场施工。法院认定,该企业谋取的就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属于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企业负责人构成行贿罪。

情形二: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特定情形下大概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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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批本身符合规定,但审批人员可以基于个案情况在法定时限内排定处理顺序,而企业通过行贿使其申请被“插队”到队列前端,从而获得了相较于其他排队者的时间优势,这便可能构成上述第三类“谋取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上述《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
适用条件:这必须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且“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如果审批流程没有明确的排他性顺序,或者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都能即时办结,则不在此列。但实践中,多数行政审批都涉及受理顺序,特别是在项目申报、补贴申领、配额分配等稀缺资源领域。
特定情形:例如,某一惠企补贴的申报有明确的截止时限和先到先得原则。企业为确保拿到补贴,向审批官员行贿,要求其在系统开放的靠前时间,在众多竞争者中优先通过本企业的申请。这种行为就是以行贿手段在公平竞争的环境里人为制造了时间优势,谋取了竞争优势,司法机关大概率会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情形三: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如果审批人员仅仅是在完全合规的前提下,放弃了个人休息时间或调整了个人工作安排,在企业不挤占他人权利、不违反任何程序、不损害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了审批,那么这种纯粹的“提速”不会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和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实务中需要精确把握。

边界声明:这种情形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证明难度极高。辩护人若主张此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程序违规、任何人的合法利益未被损害。多数案件中,只要存在提前、插队的事实,极易被推定为至少获得了竞争优势。

企业家的风险防控路径

将抽象的“不正当利益”判断,转化为企业可以立即执行的自查动作,是合规的关键。以下提供一份刑事风险紧急处置流程卡,用于当企业面临类似“加快审批”的决策时,能迅速启动法律评估:


“谋利正当性”应急自检流程卡

启动时机:在通过任何非市场化的非常规方式(如送礼、给好处费)以期影响审批、监管、裁判等权力行使的结果或速度之前,必须启动。

步骤一:合法性追溯

动作:要求业务部门提供该审批事项的全部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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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我们所追求的结果(如提前拿到许可证)本身,是法律明文授予我们的权利吗?还是法律禁止或我们本不满足条件?
评判:若结果为否,直接判断为“实体不正当利益”,立即停止并销毁此念头

步骤二:程序合规自证

动作:书面记录当前审批流程所处的标准环节和法定时限。
追问:我们所希望的“加快”,是否需要审批人员跳过、简化、逆转任何法定流程或刻意规避内部规定?
评判:若是,则构成“程序不正当利益”。防线升级为较高等级,严禁任何利益输送

步骤三:公平竞争审查

动作:排查同期是否存在其他竞争者。询问法务或外部律师:“这个‘加快’会让我们跑到别人前面吗?”
追问:这种时间上的优势,是否建立在牺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上?
评判:若是,则构成“谋取竞争优势”。风险极高,应转向通过合法商务沟通、补充完善材料等渠道争取合理权益,而不是行贿

步骤四:无风险隔离验证

条件:需同时满足:(1)结果本身合法;(2)全过程未要求任何人违反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程序;(3)不存在任何竞争者因此权益受损。
结论:在极少数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不落入“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最终动作:即便如此,也必须要求所有沟通留有会议纪要、邮件等书面记录,并在内部合规部门备案。实践中,任何形式的财物给付都会让这种“纯洁”的辩解瞬间苍白无力。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企业的经营决策却是鲜活的,并充满风险。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的文道全律师,在办理商事与刑事交叉的重大案件中,遇到过大量这样的案例。凭借其二十余年刑辩经验,他常提示企业客户:“在权力与利益的交汇点,任何想要‘走快一步’的想法都必须经受法律和程序的重重审视。你以为是加了润滑油,实则可能滴入了腐蚀剂。”这句话,或许值得每一位在商海行舟的企业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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