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复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如何把握辩护主动权

深圳一家电子元器件贸易公司的老板赵总,2024年7月被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带走。起因是他在2021-2023年间,从上游某供应链公司取得的3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超过2800万元,经税务机关协查后被认定是“虚开”。赵总的公司在这些交易中确实采购了芯片和电子元器件,有入库单、物流单、付款凭证,但上游供应商在他开票前就已经被税务稽查认定为“空壳企业”。赵总觉得冤枉:货我收到了,款我付了,钱货两清的生意,怎么就成了虚开发票的犯罪?

像赵总这样的情况,在2025年到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运行,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日趋成熟,大量“票货分离”案件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批涉税犯罪典型案例中,明确提出了“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审查标准,但同时强调,即便真实交易存在,若开具发票的单位与实际供货单位不一致,也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裁判方向的调整,意味着辩护律师在2026年面对这类案件时,必须拿出新的诉讼策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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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总的案件,核心辩点在于“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年两高解释”)第十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风险或实际损失。换句话说,如果赵总能证明其取得的发票对应的货物交易真实、税款已实际缴纳,且税务局抵扣链条没有因此出现缺口,那么“虚开”的主观故意就很难成立。深圳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梳理近千页的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和物流凭证,成功向检察院提交了“交易真实、税费已缴”的法律意见,最终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不予批捕。这条路径值得赵总案件参考。

有企业家经常问:如果上游公司确实没交税,但我们下游企业并不知情,这算不算犯罪?这其实触及了虚开发票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点之一:买方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在税法中有专门规定,但刑法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据《中国税务报》2024年9月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例,浙江某纺织企业从中间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中间商未申报纳税,但法院最终认定买方因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而构成善意取得,未作为犯罪处理。但这里有一重风险:如果买方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熟人关系、长期合作等特殊关系,司法机关往往推定“应当知道”上游的开票异常情况,这时候“善意”就很难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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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辩护律师在2026年面对这类案件,需要比以往更早地介入侦查阶段。过去不少律师倾向于“等移送到检察院再介入”,但虚开发票案件的证据链条一旦在侦查阶段被固定,后期翻案的难度极大。正确的窗口期是在当事人被第一次传唤或刑事拘留后的48小时内,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和“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调取申请,把辩护重心前置。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建材贸易公司的老板在经侦带队搜查其办公室时,律师第一时间陪同在场,当场对扣押的财务账册进行封存公证,并同步调取公司ERP系统中的采购流程电子凭证,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断了公诉机关一份关键证据的可采性。

另一个高发误区是“如实代开”的认定标准模糊化。“如实代开”是指实际交易方A让第三方B为买方C开具发票,在不少企业家的认知中,这种操作似乎有合理性——因为A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17%或13%的专票,找B代开手序上更便利。但2024年两高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实代开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河北刘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因找小企业代开了一批总额不足80万元的发票,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提交“实际货物价值与开票金额一致”的证据,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这说明如实代开不等于绝对入罪,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税款未曾流失,否则风险很高。

在实操层面,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工作。第一,对资金回流情况做细致的质证:很多经侦部门在查证虚开时,会重点看是否有“资金回流”的特征,即A给B付款、B扣除“开票费”后将余款转回A或其关联账户。但真实的供应链交易中,资金回流不一定代表虚开——比如代采购模式下,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是常见的,关键是看背后是否有真实业务。律师需要调取完整的合同链、仓储物流单和质检报告,形成证据闭环。第二,从发票流向的合理性入手:正常交易中,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与货物交付时间、付款时间相匹配,律师可以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和出入库台账时间差,向经办检察官证明时间节点之间的商业合理性。第三,主动申请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税务稽查补税证明》,如果当事人在案发前已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这一事实可以在量刑上争取减轻处理。

回到赵总的案子,2025年初,他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一份258页的《补充证据目录》,展示了这家供应链公司每一笔货物对应的物流单据——包括二维码物流跟踪记录、双方签署的月度对账单、以及赵总公司的采购员与供应商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这份材料证明,赵总接收的每一张发票背后都有对应的物理货物入库。检察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5年5月,公安机关以“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了案件。

对于正在或者即将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家而言,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需要记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款安全,而不是发票形式合规。如果你的商业操作确实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特别是通过“环开”“对开”等方式制造虚假税收链条,被追诉的风险极高。但如果你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钱货两清、税费实缴”,即使发票形式上存在瑕疵,辩护空间依然不小。上海市税务局2024年发布的年度税务稽查报告中提到,全年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中,约37%的涉案企业实际存在真实交易,属于“票货分离引发的行政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边界案件,而这些案件的成功辩护,往往取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是否及时介入和证据链是否完整构建。

面对金税四期和税务公安联合执法的双重压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思路也需要升级。与其等接到传唤证再紧急找律师,不如在日常经营中做好两件事:第一,供应商准入时调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税务总局的发票查验平台,核实对方是否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第二,所有交易都保留独立的ERP订单号、物流凭证和资金流水,确保三流在任何时间节点都能一一对应。如果发现上游开票异常,最理智的做法是立即停止接受该供应商的发票,并请税务师事务所尽快出具自查报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复杂的虚开案件,往往是在最基础的真实性问题面前被打回原形,而律师的辩护艺术,本质上就是在无数张发票背后寻找那个真实的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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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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