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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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秋天,浙江一家做电子元器件贸易的公司老板老周被经侦带走。事情起因很简单:他为了凑业绩,让财务给几个“朋友公司”开了几张发票,金额加起来不到80万。老周以为“开几张票而已,补税就完了”,结果检察院指控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建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老周懵了——他听说有的公司虚开发票,最后只是缓刑,怎么到了自己这里就是重罪?
这个案例的差异,恰恰源于一个很多人搞不清楚的核心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究竟有什么区别?
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票种决定刑期
很多人只知道“虚开发票是违法的”,但不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在刑法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量刑标准也天差地别。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法定刑有三个档次: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指普通发票)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单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所以刑法对它的保护程度远高于普通发票。你虚开一张金额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但同样金额的普通发票,最高刑期只有七年,而且很多地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万元以上,起刑门槛相对较高。
法律上的“虚开”到底怎么认定?
很多企业家有一种误解:“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不算虚开。”这个理解没错,但问题在于,什么是“真实的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第205条适用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风险。但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通常采取“客观归责”的审查方式——只要发票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并未真实发生,就推定你具有主观故意。
举个例子:你的公司A和B公司签了合同,B公司给你发了货、开了票,你付款给B公司,这没问题。但如果B公司实际上不存在,或者货物根本没发,只是你让财务P了张合同和入库单,那发票就是“虚开”。更危险的是,即使B公司确实存在,但货物不是你实际要的,或者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我最近办理的一个案子:深圳一家做模具的公司,老板为了给员工避税,让一个做贸易的朋友公司开了50多万的咨询费发票。贸易公司确实提供了“咨询服务”(朋友发了几份邮件),但税务机关认定“咨询服务的实质内容不足,且服务费远高于市场价”,最终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老板判了三年。
这个案子的教训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指出,不能仅凭“形式上有交易”就否定虚开的性质,要审查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22年《纪要》第3条)。
行业里的潜规则:为什么有人虚开了却没事?
很多老板会问:“为什么有人虚开了,最后只是缓刑或不起诉?”这其实涉及到两个潜规则。
第一个是“真实交易”的模糊地带。有些行业的交易习惯是“先开票后发货”,或者在物流上存在不规范的环节。比如建筑行业,总包方把工程分包给施工队,但发票往往由总包方统一开给甲方,施工队的材料费由总包方代付。这种“代开”发票的行为在形式上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但司法实践中,如果最终货物确实交付了、税款也实际缴纳了,检察院通常会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但这里有一个前提——你必须能证明“真实交易”。
第二个潜规则是“对开”和“环开”的灰色空间。有些企业为了做销售额、应付银行或者应付审计,让关联公司互相开票,形成闭环。比如A公司给B公司开100万,B公司给C公司开100万,C公司再给A公司开100万,三家都没有实质交易,但发票流转一圈后,账面上销售额都增加了。这种行为在税务稽查中很容易被发现,因为“无货交易”的特征太明显了。但有些企业通过“有货交易”的包装——比如A公司买B公司的废料,B公司买A公司的加工服务——来掩盖真实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中指出,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旦被查实,仍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案例六)。
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有没有踩线?
面对这两个罪名,企业老板最需要掌握的判断标准是:你开的发票,最终能不能用来“抵扣税款”?
如果你开的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或者税务机关认定为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那你就处在高风险区。任何“无货开票”“多开金额”“为他人代开”的行为,都可能触犯第205条。如果你开的是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风险相对较低,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虚开发票罪对“情节严重”的门槛不高,而且公安机关对“虚开发票用于逃税”的行为会一并追查。
实操建议:
交易前核实对方资质:每次开发票前,确认对方是否有真实的经营地址、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的工商状态,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发票真伪。如果发现对方的工商信息与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票开出的品名与对方经营范围不符,立即停止交易。
保留完整的交易证据链:合同、订单、送货单、验收单、物流凭证、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一样都不能少。特别注意:如果对方要求“先开票后转账”,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写明“对应XX合同第X条货款” ,形成闭环。
警惕“代开”陷阱:有些员工或合作伙伴会建议“你们公司没有某项资质,找有资质的公司开票,扣点税钱就行”。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开票方和受票方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深圳税务部门2023年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公司因接受“代开”发票300余万元,被判处罚金并追究刑责(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税务稽查案例通报》第6期)。
主动进行刑事合规审查:如果你的公司经常涉及发票业务,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排查是否存在“无货开票”“多开金额”“关联交易不规范”等隐患。很多企业在发票问题上犯的错误,不是故意违法,而是制度漏洞。一份合规审查报告,可以帮你避免几十万的罚金和几年的牢狱之灾。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我给朋友公司开了发票,朋友公司也给我开了发票,这叫“互开”算不算虚开?
互开是否构成虚开,关键看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如果你们只是互相开了票,但没有任何货物、服务或资金流的对应,那就属于虚开。如果你们确实存在真实的货物或服务往来,只是因为账期问题相互开了票,一般不认定为虚开。但要注意,税务机关对频繁互开、金额对等的交易,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也就是A付给B的钱,很快又通过其他渠道回到A手里。
问题二: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哪个更容易取保候审?
一般情况下,虚开发票罪的取保候审成功率更高。因为这个罪名的法定刑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公安机关在审查是否羁押时会更宽容。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别是金额在50万元以上、涉及国税抵扣利益的,公安机关通常认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的难度会明显增加。但是,如果你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书,取保候审的概率也会大幅提升。
问题三:我是财务,老板让我开发票,我该不该开?
如果你明知业务是虚假的,你开发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尤其是在涉及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财务人员往往被认定为“帮助犯”。我的建议是:如果老板让你开发票,你一定要书面确认业务是否真实,如果老板坚持,你可以要求老板签署“业务真实承诺书”,并保留相关的合同和交易凭证。一旦出现问题,这份承诺书可以帮助你证明自己“不知道业务是虚假的”,从而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
发票这张纸,在商业世界里既是交易的证明,也是风险的开关。做企业,最重要的是守住三条底线:真实交易、如实申报、规范操作。别让一时的心存侥幸,换来几年的铁窗生涯。
本文部分内容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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