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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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司法解释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经历了重大调整。核心变化在于:不再仅以“虚开行为”本身定罪,而是强调“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际后果。这一调整旨在精准打击税务犯罪,避免将“单纯虚开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泛化为犯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和“主客观一致”的司法原则。

一、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从“行为犯”到“目的犯”
过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普遍视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都构成犯罪。而两高最新解释(如《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
主观要素: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虚开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若开票、受票双方均无骗取税款意图(如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客观后果:即使有虚开行为,但若未实际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或损失极小,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从轻处理。例如,“对开”“环开”发票(双方相互开具、无实际购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通常不以本罪论处。
出罪要件:若行为人能证明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以争取无罪或轻罪处理。例如,企业因财务操作不规范导致“代开”发票,但如实申报纳税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举例说明:A公司为完成业绩考核,与B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双方均正常纳税,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新解释,A、B公司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按税务违规处理,需补税和接受行政处罚。
二、实务中如何应对虚开指控?辩护策略与风险防范
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控,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应对策略需从“证据分析”“主观意图辩护”“后果评估”三个方面切入。
1. 证据链分析与辩护方向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侦查时,常通过以下证据锁定虚开行为:
发票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认证抵扣记录。
资金流:银行转账、现金支付记录,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如受票方付款后,开票方通过关联账户将资金转回)。
货物流:运输单据、入库记录、合同等,证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辩护策略:
切断证据链:若资金流、货物流与发票流不匹配,但能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如委托加工、委托运输等),可主张“不存在虚开故意”。
强调主观善意:若行为人因财务人员失误、系统错误等导致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无骗取税款意图,可争取不予起诉或缓刑。
利用“补缴税款”减轻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在提起公诉前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争取从宽处理,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2. 典型案例中的辩护经验
以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处理的相关案件为例,其律师团队曾在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控中,通过精准论证“无骗取税款目的”和“未造成税款损失”,为客户争取到从轻处理或不起诉结果。尽管个案细节不同,但核心思路是: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区分“税务违规”与“刑事犯罪”。对于因企业管理疏忽导致的“被动虚开”,律师可以协助整理合规证据,证明企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企业如何建立税务合规防线?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企业需将税务风险管理前置,避免“无意识涉税”演变为刑事案件。
1. 建立发票管理内控机制
交易真实性核查:确保发票内容与合同、资金流、货物流一致,避免“三流不一”现象。例如,采购环节需留存运输凭证、验收单等。
高风险主体预警:对首次合作、注册地异常、开票量大且频繁的供应商,需进行背景调查,必要时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定期税务自查:每季度由财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团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异常立即整改,如补缴税款、修正发票等。
2. 刑事合规审查的价值
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如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团队,可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刑事合规审查服务。其服务覆盖:

风险排查:分析企业税务记录、合同链条,识别可能触发虚开指控的环节(如“代开”“挂靠”等模糊操作)。
制度优化:协助制定《发票管理合规指引》《供应商准入标准》等内部制度。
危机应对:一旦被立案侦查,律师可在第一时间介入,指导企业整理证据、配合调查,避免证据灭失或被动认罪。
四、注意事项与法律边界
虚开行为的边界:即使是“如实代开”(如A公司为B公司代开发票,但交易真实),若未缴纳税款,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建议选择正规渠道开票,避免借用他人名义。
认罪认罚的考量:一旦确认构成犯罪,主动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是常见从轻情节。但若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不建议盲目认罪,应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评估。
跨区域执法差异: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新解释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标准、对“挂靠经营”的认定等。建议选择有全国办案经验的律师团队,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判决。
总结:两高新司法解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划出了更明确的“红线”——聚焦于“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和实际损失后果。企业和个人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评估主观意图,并借助专业刑事律师的力量进行精准辩护。在税务合规上,防范永远优于补救,通过制度建设和合规审查,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涉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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