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直是税务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全国检察机关当年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1.1万余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超过四成。对于广大企业经营者而言,了解这一罪名的立案标准、行为边界及合规路径,已经成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必修课。

概念说明:什么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虚开”二字——即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这种不符可以表现为完全没有真实交易,也可以表现为交易金额、货物种类、发票数量与实际不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经历了重要演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名的追诉门槛。
深度分析:实务中的两类典型情形与量刑逻辑
靠前类:无真实交易的虚开
这是最为典型也最为严重的虚开情形。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增加成本列支或者虚增业绩,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且容易被税务机关通过进销项比对、资金流向分析等方式发现。
从量刑角度看,根据2024年4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额标准较此前司法解释有所提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类:有真实交易但发票内容不符
实务中更常见的一类情形是:企业确实有真实货物采购,但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转而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用于抵扣。这类行为的本质是发票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虽然企业主观上可能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却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文道全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经营者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严重误解。部分经营者认为“反正我确实买了东西,交了钱,没偷税”,却不知司法机关一旦查实“票货分离”的事实,同样会追究虚开法律责任。
常见误区与实务陷阱
误区一:挂靠经营中的开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是当前企业界流传最广、危害最大的认知误区。实务中,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挂靠大型企业的名义承接业务,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不少经营者认为,既然项目是实际承接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就应当认定为合法行为。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挂靠经营中的开票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挂靠关系是否依法设立、税务申报是否真实完整。如果挂靠关系本身就是规避税收监管的手段,或者挂靠双方未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和申报,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可能认定为虚开。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曾代理的张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就涉及挂靠经营中开票行为的定性问题,最终通过精准辩护,帮助当事人在检察阶段取得了取保候审的结果。
误区二:补缴税款就能免除刑事责任
不少企业在面临虚开问题时的靠前反应是“赶紧补税”。补税确实可以降低行政责任,但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会因补税而自动消除。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主体责任与骗取税款的结果紧密相关。如果虚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便后续补缴了税款,也不必然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曾代理的深圳市郑某逃税案,当事人最初以为“补税就能了事”,实际上,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最终在律师团队的介入下,通过积极退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方式,促使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例说明,补税是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绝不能替代专业的刑事应对策略。

实操建议:企业如何构建合规防线
对于企业经营者和高管而言,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更合适策略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一、建立供应商准入和发票审核机制
企业应在采购流程中设置供应商资质审核环节,确认供应商的经营范围、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一致。对于首次合作的供应商,建议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税务部门公开渠道核实其税务信用等级。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由财务人员逐项核对发票抬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与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一致,做到“三流合一”——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高度匹配。
二、对“票货分离”类交易保持高度警惕
任何存在“付款给甲、收货给乙、开票给丙”情形的交易,都属于高风险的异常操作。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批程序,对于此类交易必须由法务或合规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商业合理性(如委托代购、分仓发货等情形),应当签订完整的书面协议,并保留物流单据、付款记录等原始凭证,以备税务稽查时说明原因。
三、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培训
企业应当定期对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合规培训,重点讲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和法律后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真实的司法案例,帮助员工树立风险意识。建议企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主讲的合规讲座。
嵌入常见问题回应
不少企业经营者关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会牵连企业负责人个人?”答案是肯定的。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企业一旦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直接经办人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人问“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虚开的发票,是否要承担责任?”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企业履行了合理的审核义务,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善意取得的,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企业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等行政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核义务,就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认罪认罚制度在虚开案件中如何适用?”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税务机关的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甚至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当前企业面临的高频刑事风险之一。企业经营者应当正视这一风险,通过完善内部合规机制、规范发票管理流程、提升全员合规意识来构建事前防线。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核心律师文道全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二十余年,在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商事刑事交叉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从事前合规到事后辩护的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本文部分内容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