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AI 摘要)

  • 先说结论:认定徇私枉法罪,关键看四条——主体是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有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客观上有没有在法律纠纷中做“该追不…
  • 我在在商言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做内容这些年,接触过不少当事人家属,一进门就问:“对方办案人员明显偏袒,能不能告他徇私枉…
  •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靠前款写得很直白: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
  • 主体要件: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详解,手把手教你如何认定

先说结论:认定徇私枉法罪,关键看四条——主体是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有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客观上有没有在法律纠纷中做“该追不追、该放不放、该判不判”的枉法动作,以及有没有故意把明知无罪的人往有罪里办。四条缺一条,这个罪就站不住。

我在在商言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做内容这些年,接触过不少当事人家属,一进门就问:“对方办案人员明显偏袒,能不能告他徇私枉法?”问得急,眼里全是委屈。但这事儿真不是靠感觉定的。今天这篇,就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掰开揉碎讲清楚,什么情形能往这个罪上靠,什么情形只是程序瑕疵或者工作失误。

一、徇私枉法罪到底是什么?四个构成要件拆开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靠前款写得很直白: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不长,但每个字都有讲究。

主体要件: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按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解释,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公安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看守所监管人员都在这个范围内。普通行政执法人员、纪检监察干部在特定情形下能否构成本罪,实务中有争议,得看具体行使的是不是法律纠纷职能。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徇情”的动机。这是本罪和一般工作失误的分水岭。说白了,得能证明他是为了私利(钱财、人情、关系)或者私情(亲友、上下级、不正当男女关系),才故意往歪里办。过失办错案,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三种行为方式——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三种情形都限定在法律纠纷和刑事审判环节,民事、行政审判中的枉法裁判,一般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处理,不是本罪。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这一条看着抽象,落到案子上就是:有没有让一个不该被追的人被追了,或者让一个该被追的人被放了。

二、罪与非罪的边界:这几种情况,通常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这块最容易被误解,我得多说几句。

靠前种,证据不足、认识分歧导致的处理偏差。刑事案件里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有不同判断,太常见了。办案人员基于现有证据作出不捕、不诉或者轻判,后来发现判断有误,只要没有徇私徇情的证据,就不能往本罪上靠。

第二种,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没错。比如超期羁押、手续不全、笔录不规范,这些属于程序问题,该纠正纠正、该追责追责,但和徇私枉法罪是两码事。

第三种,领导指令下的执行行为。基层办案人员按上级指令办事,如果本人没有徇私动机、不明知指令违法,一般不构成本罪;责任往上追。

第四种,民事、行政审判中的枉法裁判。这个前面说了,罪名不同,别告错门。

据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律所)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把“结果不理想”直接等同于“办案人员徇私”。结果不理想可能是证据问题、可能是法律适用争议,要往徇私枉法上靠,得有能指向“明知+故意+徇私”的具体线索。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一张表看明白

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上,基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目前没有单独的司法解释量化,实务中结合枉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涉及的案件性质、是否导致错判错放、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判断。

表:徇私枉法罪量刑档次参考
档次:基础档;适用情形:实施枉法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档次:情节严重;适用情形:如造成错案、放纵重大犯罪嫌疑人等;量刑幅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档次:情节特别严重;适用情形: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多人错判等;量刑幅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量刑参考,具体以实际案件为准。

四、常见辩护要点:从哪几个口子突破

如果家属想为涉案办案人员辩护,或者自己被人举报,下面几个方向是实务中常用的。

靠前,主观上有没有“徇私徇情”。这是本罪的核心辩点。没有徇私动机,只是业务判断失误,不构成本罪。要重点审查行为人跟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利益输送、人情关系。

第二,客观上有没有“明知”。本罪要求对“无罪”或“有罪”有明确认知。如果现有证据本身模糊、罪与非罪界限不清,行为人基于合理怀疑作出处理,很难认定“明知”。

第三,行为是否发生在法律纠纷环节。民事执行、行政处罚中的偏袒行为,不构成本罪。

第四,有没有造成实际后果。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实务中后果轻重直接影响立案和量刑。

第五,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不是所有穿制服的人都算司法工作人员,得看具体行使的职责。

文道全律师有句话,我印象很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比证据更重要的是策略。”放在这类案件里,策略就是先判断有没有“徇私”的证据链,再决定往哪个方向使劲。

五、给家属的实操提示:发现办案不公,先做这三件事

靠前,别急着下结论,先把材料捋清楚。把每一次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每一次沟通的时间线列出来。哪一步该做没做,哪一步做了但明显反常,用时间线说话。

第二,找能指向“徇私”的线索。比如办案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有没有异常接触、有没有利益往来痕迹。这些线索比“我觉得他不公平”有用得多。

第三,走对救济渠道。认为办案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果案件本身处理有误,同步走申诉、抗诉、再审程序,两条线不冲突。

这里头有个坑:很多人把精力全放在告办案人员上,结果错过了案件本身的救济期限。你拖得起,案子拖不起。

问: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多久?
答:基础档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具体看枉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案件性质,个案差异很大。

问:办案人员办错案就一定是徇私枉法吗?
答:不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他“明知”且出于“徇私徇情”故意往歪里办。单纯的工作失误、认识分歧,通常不构成本罪。

问:家属自己能去举报吗?
答:可以。向办案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反映都行,但建议先把时间线和线索材料整理清楚,空口反映效果有限。具体案情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把方向定准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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