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AI 摘要)

  • 在商言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内容主笔,我这些年接触的刑事案件里,徇私枉法罪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
  • 徇私枉法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靠前款。
  • 去年我们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某基层办案单位的民警老李,被指控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对明知有罪的嫌疑人王某故意包庇,…
  • 接手后,文道全律师团队把案卷翻了个底朝天,重点盯三个地方。
  • 这个案子最后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

靠前行是文章标题(纯文字,独立成行)

徇私枉法罪无罪辩护:从一起真实案例看罪与非罪的边界

在商言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内容主笔,我这些年接触的刑事案件里,徇私枉法罪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说实话,这个罪名不常出现在普通人视野里,可一旦沾上,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就是天大的事。今天不讲大道理,就借一起我们团队深度参与辩护的真实案例,把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边界、以及无罪辩护到底该怎么打,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先给结论:徇私枉法罪的核心在于“徇私”和“枉法”两个要素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个都不构罪,而这恰恰是无罪辩护的主战场。

一、这个罪名到底在说什么

徇私枉法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靠前款。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有“徇私”动机,客观上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说白了,就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把案子办歪。这里头有个关键点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忽略:不是案子办错了就构罪,必须证明办案人是“明知”故犯,而且“徇私”和“枉法”得同时具备。少了任何一个,这罪就站不住。

二、案例复盘:一个差点被定罪的案子

去年我们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某基层办案单位的民警老李,被指控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对明知有罪的嫌疑人王某故意包庇,使其未被追诉。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家属找到我们时,整个人是懵的,反复问一句话:“他就是按程序办的,怎么就成了犯罪?”

接手后,文道全律师团队把案卷翻了个底朝天,重点盯三个地方。靠前,老李到底“明知”到什么程度。卷宗里显示,当时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和一份伤情鉴定,嫌疑人王某始终不承认动手,现场也没有监控。老李在呈请不予立案的报告里写得很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实施伤害行为。”这跟“明知有罪而包庇”是两码事。第二,有没有“徇私”的证据。控方指控老李和王某是远房亲戚,可我们查了户籍档案和走访记录,这个亲戚关系隔了四代,平时根本没往来,老李也从未因此案收受任何好处。第三,“枉法”行为是否存在。老李是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逐级上报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集体研究的结果,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这个案子最后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据律所公开资料,文道全律师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个基本判断标准是:如果办案人的行为能合理解释为“认识分歧”或“证据判断差异”,就不应轻易上升到法律纠纷层面。这话我印象很深,也是这个案子能翻过来的关键。

三、无罪辩护的三个核心突破口

从我们经手的案子来看,徇私枉法罪的无罪辩护,通常围绕三个点展开。

1、主观“明知”的证明难题。控方必须证明办案人当时“明知”是有罪或无罪,这个“明知”不能靠事后倒推,得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实务中,很多指控靠的是同案犯口供或者推测,证明力很弱。

2、“徇私”动机的证据缺口。徇私包括徇私情、徇私利。亲情、友情、上下级关系,必须达到足以影响公正办案的程度,而且得有具体行为印证。光凭“他们是同学”这种泛泛的关系,远远不够。

3、“枉法”行为的实质判断。办案人是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得结合当时的证据状况、审批流程、集体决策情况综合看。如果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或者有合理依据,就不能把账算到一个人头上。

四、给家属和当事人的几句实在话

如果家里有人摊上这类事,先别慌。靠前,赶紧找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审查起诉阶段是黄金窗口。第二,把当时的办案流程材料、审批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尽可能收集齐,这些是证明“没有枉法”的关键。第三,别轻信“关系能摆平”那套,这罪名的辩护靠的是证据和法律,不是人情。

问: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几年?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看枉法行为的后果、涉及案件的性质等,个案差异很大。

问:外地案子你们能接吗?
答:能。我们团队办理过不少跨省案件,关键看案件本身有没有辩护空间。

问:辩护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更稳妥?
答: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就可以会见、了解案情、提交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更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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