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页信息整理自公开渠道,仅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一、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此规则。 二、例外情形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 三、维权建议 保留交...
免责声明:本页信息整理自公开渠道,仅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一、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此规则。
二、例外情形
-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 鲜活易腐的商品;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交付的报纸、期刊;
- 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
三、维权建议
保留交易快照、聊天记录、快递单据等证据。商家无故拒绝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或诉讼解决。
咨询电话:18511835733 |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 在商言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