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AI 摘要)

  •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共8个部分3…
  • 问题一:交了全款的房子还能不能要?
  • 问题二:只付了首付怎么办?
  • 问题三:以房抵债有效吗?
  •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般优先受偿(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一份影响巨大的司法文件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共8个部分36条,统一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适用,重点保护购房人、施工方、金融机构等各方权益。

二、购房人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交了全款的房子还能不能要?纪要明确,破产受理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属于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消费者购房人,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管理人不得轻易解除。

问题二:只付了首付怎么办?购房人已合法占有房屋的,管理人请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余情形按普通债权等规则处理。

问题三:以房抵债有效吗?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情形,一般认定有效;但高额利息等超出法律保护限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施工方与债权人的申报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般优先受偿(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代位申报。保证金、续建融资等也有相应规则。债权人均应依法及时申报,并区分请求权类型。

四、专业提示

房地产破产涉及刑民交叉、府院协调、债权确认等复杂问题。在商言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王浙民律师,1981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曾担任多家央企、国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经济纠纷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方面有深厚积累。该所可提供房地产与企业债务风险的专业法律支持。

(注: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个案事实判断。)

(署名:王浙民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审核并授权发布,内容为普法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预约面谈请拨 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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