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AI 摘要)

  • 先说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核心看三件事——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 注意,法条写的是“虚开”,但司法实践中对“虚开”的理解,早就不是字面那么简单了。
  • 说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是骗税,不是开票本身有问题。
  •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底怎么认定

北京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22

先说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核心看三件事——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三个要件缺一个,定罪逻辑就站不住。很多老板一听到“虚开”两个字就腿软,以为只要开了票就完了,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法条写的是“虚开”,但司法实践中对“虚开”的理解,早就不是字面那么简单了。较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中反复强调,认定本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只看形式上有没有真实交易。

说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是骗税,不是开票本身有问题。

二、四个构成要件,一个个拆开看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里有个细节:很多财务人员是被老板要求开票的,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骗税目的,比如只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不构成本罪。这一点在较高人民法院的多个案例中都有体现。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核心是国家税款的安全。

三、哪些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不构成本罪:

靠前,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主体不一致的。比如挂靠经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只要交易真实、税款没有损失,一般不认定为虚开。较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复函中明确指出,这种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第二,为了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虚开,但没有骗税目的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虚开发票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如实代开的。比如一些小微企业主让税务机关合规票务服务,或者让其他单位如实合规票务服务,只要交易真实、税额如实缴纳,一般不构成虚开。

第四,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根据《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没达到这个数额的,不构成犯罪。

四、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

量刑方面,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要点上,我们通常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靠前,主观故意的认定。很多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虚开,或者没有骗税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要重点论证主观要件不成立。

第二,数额的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要仔细核对每一张发票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第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轻于自然人犯罪,要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特别是退赃退赔,在虚开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本罪的核心是税款损失,退赔可以直接弥补损失。

第五,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给企业主和财务人员的实操提示

靠前,发票必须与真实交易一致。开票主体、货物名称、数量、金额,都要和合同、物流、资金流对得上。不要为了“方便”而随意开票。

第二,挂靠经营要规范。如果确实存在挂靠关系,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开票主体和税款承担方式,保留好交易凭证。

第三,财务人员要守住底线。老板让你开票,你要问清楚交易是否真实。如果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还开票,你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吓唬人,我们见过太多财务人员因为“听老板的话”而身陷囹圄。

第四,一旦被税务稽查或公安调查,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虚开案件的黄金辩护期在侦查阶段,越早介入,越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起诉的结果。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有什么区别?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量刑更重;虚开发票罪针对的是普通发票,量刑相对较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发票类型和是否用于骗税。

问:公司虚开,财务人员会被判刑吗?

答:要看财务人员的主观明知和参与程度。如果财务人员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然开具发票,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执行老板指令、不明知交易虚假,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实务中这个界限并不清晰,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问:虚开税款数额不大,可以不起诉吗?

答:如果虚开税款数额刚过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机关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具体要看案件情况,没有统一标准。

七、写在最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说到底是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过程。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骗税目的、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这三个问题问清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基本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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