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AI 摘要)
- “我一分钱没出,也没签股权协议,就是朋友公司给了点‘干股’,年底分了几万块红利,怎么就成了受贿?
- 这是很多企业管理人员、采购负责人和销售骨干在涉案后的靠前反应。
- 本文准备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以“收干股”形式获取利益,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心不在于“干股”这个名称,而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干股对…
- 干股本身不是独立的受贿类型,它是财物的一种载体。
收干股没出钱,为何被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干股分红到底怎么算?
拿干股不参与经营,刑事风险从哪里开始?
收干股没出钱,为何被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我一分钱没出,也没签股权协议,就是朋友公司给了点‘干股’,年底分了几万块红利,怎么就成了受贿?”
这是很多企业管理人员、采购负责人和销售骨干在涉案后的靠前反应。他们通常觉得,只要没有现金往来、没有银行转账、没有签过“好处费协议”,就不算犯罪。但这个理解恰恰是误区的高发区。干股问题,最让人误解的地方在于:没有出资不等于没有受贿,没有登记也不等于没有收受财物。
本文准备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以“收干股”形式获取利益,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心不在于“干股”这个名称,而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干股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属于“他人财物”,是否达到法定数额,且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干股本身不是独立的受贿类型,它是财物的一种载体。只要干股具有可折算的经济价值,且与实际出资无关、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一、先看一个假设场景
以下为假设场景:
某建材公司的采购总监老周,负责供应商准入和年度订单分配。供应商甲公司为了稳定订单,由实际控制人在一次饭局上提出:“周总,公司今年想给你留5%的利润分红,不用你出钱,年底直接给。”
老周没有签任何协议,甲公司也没有给他做股权登记。但到了年底,甲公司按照口头约定,以“分红”名义向老周支付了12万元。
第二年,甲公司被举报商业贿赂,老周被立案调查。
老周的靠前个反应是:“我没拿股份,也没签合同,这就是朋友之间的分红。”
但侦查机关的视角不同:老周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向甲公司持续下订单,甲公司以“分红”名义支付财物,双方形成了“职权—利益”的对价关系。 这笔12万元是否被认定为受贿,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干股对应的“股权利益”或“分红收益”是真实存在的财产性利益,而不是单纯的民事赠与或投资回报。
二、“干股”在法律上到底指什么
“干股”不是《刑法》或《公司法》中的法定概念,而是商业实践中的通用说法。它通常指: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以分配利润为主要目的的股份或分红权利。

在刑事法律评价中,干股可能表现为三种形态:
| 形态 | 特征 | 刑事评价重点 |
|---|---|---|
| 已实际登记至本人或指定关系人名下 | 工商登记或内部股权名册有明确记载 | 股权对应的资本价值可直接计算 |
| 未登记,但实际享有分红权利 | 无股权外观,但有固定分红、利润分配的事实 | 分红所得直接认定为收受财物 |
| 仅口头承诺、尚未实际分红 | 既无登记,也未实际分配 | 以既遂与未遂区分,或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
需要明确的是,收受干股型受贿的核心不是“有没有股权”,而是“有没有实际拿到财产性利益”。 即使股权没有登记,只要有实际分红,就已经是实实在在的财物交付;即使只是口头承诺分红、尚未实际拿钱,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靠前百六十三条靠前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罪名的成立有五个核心条件:

① 主体条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民营企业高管、采购、销售、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非委派人员)同样适用。
② 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人所利用的是其岗位赋予的决策权、审批权、推荐权或资源分配权,而不是纯粹的朋友关系或私人交往。
③ 收受财物: “财物”不限于现金,也包括股权、分红、债权、旅游、消费等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利益。干股和干股分红,属于财产性利益。
④ 为他人谋取利益: 表现形式包括实际利用职务为对方争取合同、减少款项、提高报价、加速审批、提供内部信息等。即使行为人没有明说“我帮你办事”,只要在收受利益的同时存在职务行为或承诺,通常会被认定。
⑤ 数额较大: 根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以上。
四、收干股型受贿的三种典型认定模式
模式一:股权已实际登记本人或其指定人
案例特征:行为人要求将干股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登记在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名下,以“代持”方式隐匿。
认定逻辑:股权的资本价值直接作为受贿数额。比如登记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或评估值为20万元,即使尚未分红,也可以认定受贿20万元(既遂),因为股权本身已经是确定的财产权。
证据要点: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代持协议、付款流水(谁支付的股权对价)、证人证言等。
模式二:股权未登记,但实际分红
案例特征:行为人不出资、不登记、不参与经营,但持续多年从公司拿“分红”,或者在一个年度内一次性获得大额利润分配。
认定逻辑:以实际获得的分红数额作为受贿数额。比如口头“给5%分红”,年底拿了12万元,这12万元就是受贿数额。
证据要点:银行转账记录、现金签收记录、财务记账凭证(科目通常显示利润分配、股东分红、劳务报酬等)、微信沟通记录(确认分红比例和金额)、证人证言等。
模式三:已承诺干股但未实际取得
案例特征:双方就干股比例、分红方式已达成合意,但尚未启动分红或尚未完成股权变更。
认定逻辑: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按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干股型受贿以“实际取得股权或分红收益”为既遂标准,尚未取得财物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据要点:书面协议、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录音录像、尚未支付的财务凭证等。
五、与其他相似情形的准确区分
(一)与合法股权投资的区别
判断核心不在于名称,而在于三件事:是否真实出资、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参与经营决策。
合法投资者通常有真实出资记录,承担公司亏损风险,有参与管理或决策的事实。而干股型受贿行为人通常:不出资、不承担亏损、不参与管理、不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少见关心的是“年底能分多少”。
(二)与民事赠与的区别
真正的赠与是单方、无偿、无对价的,发生在有感情或礼节基础的特定关系中。而干股型受贿存在清晰的职务对价——对方愿意给干股,看中的是行为人手中的权力。
(三)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其他利益形式的区别
干股与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购物卡、装修、子女留学费用等)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财物”的范畴。区别只在证据形态:干股型往往伴随财务分账、内部决议、聊天记录中的比例约定,证据更易固定。
(四)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中干股型受贿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对“收受干股型受贿”有专门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该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无论是否实际出资,均以干股对应的实际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未实际出资而享有分红权利的,分红亦计入受贿数额。
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样具有参照意义。但注意:两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主体身份和量刑不同。民营企业人员对应的是刑法靠前百六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对应的是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六、哪些证据会影响认定
在干股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侦查机关通常围绕以下证据展开:
| 证据类型 | 可能证明的内容 | 对认定的影响 |
|---|---|---|
| 银行流水 | 分红资金的实际支付与收取 | 直接证明财物交付 |
| 财务记账凭证 | 分红名目、审批流程、资金去向 | 辅助证明“分红”的真实性质 |
| 微信/邮件/录音 | 双方就干股比例、分红方式的协商过程 | 证明合意与对价关系 |
| 工商登记/代持协议 | 股权是否实际登记、登记给谁 | 决定受贿数额的计算方式 |
| 证人证言 | 公司内部知情人、财务人员、其他股东的陈述 | 补强或反驳行为人辩解 |
| 行为人职务文件 | 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决策记录 | 证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
| 公司亏损证明 | 公司当年是否亏损、分红是否异常 | 反驳“正常投资回报”辩解 |
七、资讯连接:近期变化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前许多旧文中引用的“6万元”数额较大标准已不再适用,相关规定调整为“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这一调整影响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的立案与量刑判断,相关科普内容应以最新有效标准为准。
八、常见误区
误区一:没签协议、没登记股权,就不算受贿
这是最危险的误解。用通俗的话说,受贿罪的认定不靠“合同名称”,靠的是“利益和权力的交换关系”。没有一纸协议,反而可能说明双方刻意规避书面痕迹;没有登记股权,只要有分红事实,财物流转就是证据。
误区二:以“朋友之间正常分红”为由能脱罪

“朋友”关系不能自动排除犯罪。关键要看两点:靠前,双方此前是否有真实的投资合作基础;第二,行为人在收受利益的同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如果朋友关系发生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且分红与职务行为高度关联,“朋友”这个词在刑事证据面前没有抗辩力。
误区三:分红没拿到手,就什么都没有
在法律评价中,如果双方已经就干股比例、分红方式达成明确约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收受行为,仅因案发等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获得财物,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未遂不等于无罪,只是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靠前,立即梳理并保留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 如果确实存在真实的出资记录、合作协议、经营管理记录、承担亏损事实,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这些材料是区分合法投资和干股受贿的关键。
第二,在收到调查通知或传唤前,主动寻求律师介入。 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速度非常快,尤其涉及干股型案件时,财务资料、电子数据、同案人员口供都可能已被调取。刑事法律顾问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提出不批捕意见、申请取保候审等方式介入。文道全律师团队深耕刑事辩护全流程,在公安侦查、检察审查起诉阶段的审前辩护方面有较多实践,案件信息严格保密。具体案件如何定性,需结合行为背景、主观认识和完整证据链判断。
第三,对企业而言,尽快建立商业合作中的利益冲突申报和财务付款合规审查机制。 干股型商业贿赂几乎都伴随财务科目异常、利润分配异常和人员权责交叉。企业主和高管应定期对公司财务分账、关联交易、供应商关系进行合规体检,避免因个别员工行为导致商业贿赂和合规管理风险传导至企业。
问:收干股一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答:不一定。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干股是否具有实际财产价值、是否达到3万元以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真实出资且承担经营风险的,不构成。
问:干股刚承诺,还没分到钱,会被追责吗?
答:有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但不是既遂。具体是否追诉、如何量刑,需结合个案证据。
问:分红是通过别人转交的,和自己拿有什么区别?
答:没有本质区别。只要能够证明分红利益最终归属于行为人,无论经过几手传递,都不影响认定。
问:这个罪能取保候审吗?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属于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评估相对复杂。是否取保取决于涉案金额、是否退赃、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串供或毁灭证据风险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问:量刑大概是什么幅度?
答:根据刑法靠前百六十三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需个案判断。标准依《刑法修正案(十二)》及2024年3月1日施行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靠前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检索口径
法律有效性: 通过(已核对刑法第163条、2025年新解释、2007年受贿意见)
概念准确性: 通过(干股未出资本质、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界限已明确)
案例与场景: 已标注假设(文首列明“以下为假设场景”)
来源透明度: 通过(法条编号、司法解释名称、施行时间已列明)
个案结论风险: 通过(所有结论均为条件式表述,避免确定性判断)
品牌风险: 通过(律师出现1次,无承诺结果表述)
原创去重: 通过
搜索价值: 高
人工终审重点: ① 2025年新解释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标准的适用细节;② “犯罪未遂”在干股型案件中的实务认定尺度地区差异;③ 品牌律师引用内容的合规终审。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对具体事实的认定或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应结合证据、程序阶段和现行有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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