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同一人”虚开,金额认定遵循“合并计算”与“主体穿透”双重原则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两家或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犯罪金额的认定已趋于明确:一般按照“实际虚开的税款数额”合并计算,不以“开票方数量”或“受票方公司主体不同”进行拆分。只有当证据充分证明行为人仅系“名义经办人”或“不知情的工具人”,且未实际参与决策或牟利时,才可能例外分案处理。这一认定逻辑直接决定了罪名成立与否、量刑层级(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适用标准)以及是否可能触发“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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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认定逻辑:从“单笔”到“总额”,穿透“公司外壳”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对于同一人操作多家公司实施虚开行为,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已经高度统一:


“行为人主体”而非“开票公司”是追责单位:法律追究的是“实施了虚开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当同一人(如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通过其控制的A、B两家公司,分别向不同受票方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其背后的“犯意”与“行为”均来源于“这个人”。因此,计算犯罪数额时,将所有经此人决策或参与的开票行为对应的税款进行累加。例如,为A公司开具税款80万元,为B公司开具70万元,总认定数额即为150万元。
“共同犯罪”视角下的主从犯认定:若行为人并非唯一实施者,而是与多家公司负责人共谋(如A公司老板找B公司老板帮忙虚开),则所有参与者的涉案数额均以全部虚开税额认定,再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即令人不是“直接主谋”,只要明知并参与,其涉案金额仍是“总额”。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如何拆分折算:实务中还需区分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实施。对于以多家公司名义实施的虚开,往往直接以“自然人犯罪”整合计算。例如,某实际控制人利用旗下5家空壳公司虚开专票,各家公司账面均有少量纳税迹象,但司法机关最终仍以“自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5家公司对应的税额合并计算,不会因“公司法人独立”而切割金额。

二、实践争议与典型案例:为何合并计算后,“辩护空间”反而更精准?

尽管合并计算是主流,但2026年的案件处理中,“金额认定”仍是诉讼攻防的核心战场。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文道全律师曾在办理系列虚开案中强调:“即使金额合并认定,亦非铁板一块。核心在于‘真实交易’与‘次生犯意’的剥离。”具体而言,以下三类情形会直接影响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1. “有真实交易”部分的剥离

若行为人虽然为多家公司虚开,但其中部分发票对应着真实的货物、服务或资金流,则不应计入虚开数额。例如,某老板同时控制3家公司,其中A公司持有完整的合同、物流、付款单据证明一笔业务真实,仅因开票主体失误(如A公司开给了B公司),则应剥离该笔真实交易对应的税额。文道全主任团队的实务经验表明,企业在应对调查时,第一时间梳理“真实交易台账”是剥离虚开金额、降低量刑档次的最直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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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例外

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2年),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轻处理。2026年北京某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家公司老板为满足银行贷款额度,互相开具无实际业务的发票用于虚构经营流水,但全部按时缴税。文道全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展示“税款已缴纳”的完税证明,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其中80余万元税额部分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金额认定的“实际损失”维度,正成为辩护律师撬动案件走向的重要支点。

3. “时间跨度”与“罪名转化”的切割

同一人跨年度为多家公司虚开,若某一年度虚开数额未达“数额较大”起刑点(50万元),但累计后达到“数额巨大”(250万元),则需证明其“持续犯意”的存在。2026年华南某市中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2019年的虚开行为因时间久远且企业主系“被动协助”而非主动策划,将虚开总额从380万元核减至210万元,量刑直接降档。

三、涉企风险预警:不止“金额合并”,还有“主体穿透”可能牵连关联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同一人同时与多家公司虚开,带来的不仅是个人刑事风险,还可能触发企业“单位犯罪”认定。2026年多地税务局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表明,当A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立案,一旦线索指向“背后同一实际控制人”,B、C等关联公司将一并被查封、查账,甚至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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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主任曾在其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体检》课程中提示:“很多企业家认为,只要分散注册几个公司,一人只开少量票,就不会出事。但在大数据税务稽查和刑事实务中,个人身份信息、IP地址、资金回流路径一查,‘责任叠加’立即显现。” 所以,企业主需要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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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拆单开票”:彻底中断以多个主体为核心的名义开票操作,无论金额大小。
自查“关联交易”证据:对已经产生且被调查的发票,收集所有合同、资金流、运输单据,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假交易”。
不做“名义法人”:坚决拒绝担任与自身经营无关且无实际业务的“挂名法人”。

落地实操指南:如何主动应对“金额核定”与“责任分离”?

对于正面临或担忧此类问题的企业及个人,建议立即启动以下“三重行动”:

第一重:财务数据紧急自查

要求财务部门对过去3年内以“本人、关联公司”名义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梳理,明确记录“交易真实性”(合同、物流、回款)、“税款是否已实际缴纳”、“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三个维度。制作《风险发票清单》,作为后续与律师沟通的基础。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互相开票”行为(A开给B,B开给A)?是否存在“无货虚开”(仅有发票无对应商品)?

第二重:第一时间聘请刑事合规律师介入

一旦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公安传唤或案件线索移交,必须立即委托专业化律师,尤其是具备“审前辩护”经验的团队。文道全主任团队在2026年处理的系列虚开案表明,在侦查阶段(尤其是批捕前)介入,通过“企业自证合规”陈述、积极补缴税款、主动剥离虚开金额,争取“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的成功率明显高于审判阶段介入
聘请律师时,重点考察其是否熟悉“税务稽查—公安经侦—检察院审查”全链条衔接程序,以及是否具备“数据分析”能力用以区分各家公司的独立经营活动。

第三重: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防火墙”

股权穿透:将亲属、高管、员工代为持股的“空壳公司”彻底清理或实际注销,避免因“同一人控制”导致多公司被“穿透”合并追责。
合同与资金管理制度:对每一笔发票对应的交易,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账、保留运费或服务履约凭据。对“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宁可不开,也不要冒险走“挂账”。
高管保密义务与培训:定期开展“发票合规红线”内部培训,明确警示:为公司省钱而找人虚开发票,个人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总结:2026年的司法实践已清晰表明,同一人同时为多家公司虚开专票,金额认定将“全面累加”而非“拆分辩护”。面对这一趋势,企业主和涉案个人的最优解,不是事后找关系,而是事前做好合规自查、事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如具备审前辩护经验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团队)进行精细化证据梳理与金额剥离。记住,在办案机关“以案找票、以票链人”的大数据时代,任何试图通过“注册多家公司、分散开票”来规避刑罚的做法,只会导致自身涉嫌犯罪数额的直线上升,最终自食“数罪并罚”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