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AI 摘要)

  • 去年有个做建材的老板老周来找我,一进门就问:“文律师,税务上的人出事了,会不会牵连到我?
  • 说白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针对的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所以这篇文章,我分两头讲:一头是税务人员什么情况下构成这个罪,另一头是企业和老板怎么避免被卷进去。
  •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写得清清楚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 这个罪是特殊主体。

一、这个罪到底在说什么?先看一个真实场景

北京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23

去年有个做建材的老板老周来找我,一进门就问:“文律师,税务上的人出事了,会不会牵连到我?”细问才知道,他公司去年有一笔税款拖了很久没缴,后来稽查局一个熟人“帮忙”把事儿压了下来,没往上报。现在那个人被纪委带走了,老周整宿睡不着。

说白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针对的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老板、财务人员一般不是这个罪的主体。但为什么老周会慌?因为一旦税务人员出事,他那些“被照顾”的税款很可能被重新翻出来,补税、滞纳金、罚款一样跑不了,严重了还可能牵出逃税、行贿的问题。

所以这篇文章,我分两头讲:一头是税务人员什么情况下构成这个罪,另一头是企业和老板怎么避免被卷进去。你要是正遇到类似的事,先别慌,把文章看完,心里就有数了。

二、构成要件拆开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北京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12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写得清清楚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条文不长,但真要在法庭上把这事儿说清楚,得把四个要件一个一个掰开。

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这个罪是特殊主体。说白了,得是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里依法征税的人。协税员、临时聘用人员算不算?实务中有争议。我办过的一个案子里,被告人是个协税员,法院最后认定他虽然不是正式编制,但实际履行征税职责,可以构成。所以别以为没编制就没事。

主观:必须是故意,还得“徇私”

这一点很关键。行为人得明知应征税款,为了私情、私利,故意不征或者少征。什么叫徇私?收了好处、碍于人情、为了单位小集体利益,都算。过失不构成本罪——比如业务不熟算错了税,那是工作失误,不是犯罪。但要注意,如果明知对方虚开发票还故意不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客观:不征或少征,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不征,是指压根儿没征;少征,是指征了一部分但没征够。光有行为不够,还得“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根据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里头有个坑:损失数额怎么算?是按一笔算还是累计算?实务中一般是累计计算,但每笔都得有证据支撑。我见过一个案子,公诉机关把好几年前的税款都算进去了,辩护人一笔一笔对账,最后打掉了一部分,刑期降了一档。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这个罪放在渎职罪一章里,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税收。所以,即便行为人后来把钱补上了,只要当时造成损失且达到立案标准,犯罪就已经成立了。退赃退赔能影响量刑,但改不了定性。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几个容易混的边界

北京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11

这块儿是辩护的主战场,也是家属最常问的。我挑几个最常见的边界说一说。

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关键看主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要求“徇私”,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比如严重不负责任,该征的没征。如果查不清有徇私情节,可能往玩忽职守上靠,量刑差别不小。

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如果税务人员没有“徇私”,但滥用职权不征税款,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两罪在客观上有重合,但主观目的不同。实务中,检察院会根据证据情况选择起诉罪名,辩护时也可以根据事实提出罪名变更的意见。

和受贿罪的牵连

如果税务人员收了老板的钱,然后不征税款,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般数罪并罚。这时候,辩护空间往往在数额认定和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上。我接触过一个案子,被告人坚持说收的钱是借款,不是贿赂,最后法院认定部分数额证据不足,刑期少了好几年。

四、立案标准与量刑:数字和档次要记清

前面提了立案标准,这里再系统列一下,方便你对照。根据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情形 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上级指使下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 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不满10万元但情节恶劣 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量刑上,《刑法》四百零四条规定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下;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至于什么是“特别重大损失”,目前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各地掌握不太一样,有的地方按50万元掌握,有的更高。这一点,辩护时可以结合当地判例争取。

另外,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相关精神,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一般参照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但具体还要看个案。我建议你遇到具体案子,别光看数字,得把全部账目和证据捋一遍。

五、常见辩护要点:从哪儿下手

如果你或家属摊上这事儿,别急着绝望。这个罪的辩护空间其实不小,我梳理了几个常用的切入点。

主观上有没有“徇私”

这是靠前道关口。很多案子卡在“徇私”的证据上。比如,行为人只是碍于领导打招呼,自己没有得好处,算不算徇私?实务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人情,也属于徇私;有的则认为必须有个人的不正当目的。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言词证据,看有没有逼供诱供,有没有客观证据印证。

损失数额的认定

这是第二道关口。税款损失的计算,涉及税种、税率、计税依据、追征期限等一系列专业问题。我办过的一个案子,公诉机关把已经超过追征期的税款也算进去了,我们请了税务师做鉴定,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核减了很大一块。所以,别怕麻烦,账要一笔一笔对。

因果关系

不征或少征的行为,和税收损失之间得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因为企业破产、资产灭失等其它原因造成的,那不能全算在行为人头上。这一点,很多案子容易被忽略,但往往是辩点。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

这些是常规动作,但用好了效果很明显。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早点认罪、退赃,争取从宽处理,比硬扛划算。当然,前提是得把账算清楚,别稀里糊涂认了不该认的数额。

羁押必要性审查

如果人被关在看守所,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是身体不好、家里有特殊情况、或者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的,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情况,然后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六、给企业和老板的实操提示:别把自己搭进去

这个罪虽然针对税务人员,但企业往往是另一方。我结合办案经验,给你几条实在的建议。

靠前,别主动“求照顾”

有些老板觉得,跟税务人员搞好关系,少缴点税是本事。我跟你讲,一旦对方出事,你这就是行贿或者共同犯罪的线索。去年有个案子,老板为了少缴税,给税务人员送了几万块钱,后来税务人员被查,老板也被追究了行贿责任。这笔账,怎么算都亏。

第二,把账做规范

很多税收损失,源头是企业账目混乱、凭证不全。真被稽查了,你说不清哪些该缴、哪些不该缴,税务人员想帮你都难。我建议中小企业至少做到:发票、合同、资金流水三流一致;该留的凭证留好;每年做一次税务健康检查。这事儿花不了太多时间,但关键时候能保命。

第三,遇到稽查别乱找人

被稽查了,靠前反应是找关系,这是大忌。正确的做法是:先找专业律师和税务师,把事实捋清楚,该补的税补上,该沟通的依法沟通。如果确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记住,合法的渠道永远比歪门邪道靠谱。

第四,万一被牵连,尽早找律师

如果你因为税务人员的事被叫去谈话,或者收到相关通知,别拖。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涉嫌的罪名、分析证据、制定应对策略。很多案子,早期介入和晚期介入,结果差别很大。

七、常见问题快问快答

问:这个罪一般判几年?

答: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下;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具体看数额、情节、认罪态度。没有统一的标准说一定判几年,得结合个案。

问:企业会被追究吗?

答:这个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但如果企业有行贿、逃税等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所以,别以为把责任推给税务人员就没事了。

问:已经补缴税款了,还能追究吗?

答:能。补缴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不过,如果损失被挽回,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

问:家属能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配合律师收集有利证据;如果符合条件,申请取保候审。别自己瞎打听,容易帮倒忙。

如果你正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渎职犯罪和税务合规案件方面有不少经验,可以帮你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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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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