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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3:驾驶员偷了货物不是盗窃罪是什么?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货运驾驶员窃取货物,不是盗窃罪是什么呢?

李某是甲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1月12日下午,李某和朱某、熊某按照甲公司指令将一批货物从公司仓库运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在运输途中,三人合谋从货车内取出一箱纪念品,拿走30枚纪念金币并瓜分,这些纪念币价值共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是甲公司的驾驶员,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具有经手、管理、控制涉案货物的职务便利。李某利用自己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6000元。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靠前,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第三,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罪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窃取行为是否改变被窃财物的控制状态。本案中,李某在实施窃取行为之前已经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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